時間:2024-08-16 15:59 來源:人民網 閱讀量:8609
為防止猴痘疫情傳入我國,保護人民的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現發布公告如下:
一、來自猴痘疫情發生國家的人員,如接觸過猴痘病例或出現發熱、頭痛、背痛、肌痛、淋巴結腫大、皮疹和黏膜疹等癥狀,入境時應主動向海關申報,海關人員將按規定程序采取醫學措施并開展采樣檢測。
二、來自猴痘疫情發生國家且被污染或有被污染可能的交通運輸工具、集裝箱、貨物、物品,應按規定程序實施衛生處理。
本公告內容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個月。期間對世界衛生組織公布新增的發生猴痘疫情的國家和地區按本公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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